泰安泰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制度
2022-11-7
为增强集团监督管理活动的透明度,进一步提高集团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,完善监督制约机制,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结合集团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本制度所称的“信息公开”,是指本公司在生产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,向群众职工、各子公司公开相关信息。
二、信息公开必须遵循严格依法、全面真实、及时方便。全面如实地公开经常性工作内容、工作制度、工作程序和重大工作活动等事项。
三、公开的内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职工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,除涉密事项外,原则上都要公开。信息公开事项主要有:
(一)对外公开事项
1.集团职能设置、机构设置、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;
2.集团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业务范围、办公地址;内部各部室及分公司、主要领导姓名、职务;领导分工及调整情况;
3.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;
4.办事公开程序;内部考核任免公示;
5.“三重一大”有关事项;公司各部门工作动态;
6.年度计划工作安排情况;年度各类规划计划;
7.业务管理;费用征收;
8.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。
(二)对内公开事项
1.集团内部收支情况;
2.管理干部选拔、任免、交流、奖惩以及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等情况;
3.集团对外捐赠款物情况;
4.涉及本单位职工合法权益,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。
5.集团依法依规公开子公司经营情况、经济效益指标、重大事项、子公司工作动态等情况。
6.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。
(三)不得公开的事项
1.个人隐私;
2.商业秘密;
3.国家秘密、内部资料;
4.正在研究讨论,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;
5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。
四、企业信息公开,可采用如下方式:(一)通报、简报及公司公文;(二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等公众媒体;(三)公司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;(四)公告栏、宣传版报等;(五)电子屏、公示栏等。
五、企业应当通过厂务公开、向职代会报告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有关信息,方便公众查阅企业重大信息。
六、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,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,予以公开。
七、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;已归档的文件材料,由相关部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;查询内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八、企业对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应当包括:
(一)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;
(二)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重大信息公开中的职责;
(三)重大信息的编制、审核、上报流程;
(四)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,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;
(五)相关文件、资料的档案管理;
(六)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,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。
九、纪检部负责对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
十、集团各部室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,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,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;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一)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;
(二)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;
(三)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;
(四)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十一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机构和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,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。
十二、对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、欺骗群众、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,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。
十三、本制度由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。
十四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